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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丹阳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重大科技项目招引的奖励办法

时间:2022-10-17 09:49:38|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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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丹阳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重大科技项目招引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镇江市“聚力创新”六条政策措施》(镇政发【2016】52号)《丹阳市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丹发【2017】114号)文件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速开放创新,加快功能转换,着力补缺发展短板,创造发展特色,招引重大创新载体、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项目落户我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行业的企业、创新载体或机构。

第三条 重大创新载体落户扶持。支持与我市支柱产业发展相关联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经过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支持知名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院所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的转型与发展,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具有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特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上载体引入核心技术、采购关键设备、配备核心研发团队并对我市重点特色产业发展能起到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丹阳市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其中产业技术研究院最高可达6000万元),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项目。           

产业联合创新研发总部设立扶持。对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中央直属企业在我市牵头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创新研发总部,立足于我市重点特色产业、配备稳定研发团队和必要研发设备且开展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及价值链高端环节研发攻关的,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由丹阳市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

研发机构扶持。对入户丹阳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

第四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扶持。对技术国际领先、行业带动性强且符合我市重点特色产业定位的科技成果,落户后3年内在我市成功产业化,从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3年内累计应税销售经审计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或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丹阳市财政参照《关于丹阳市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第十条执行;对标志性重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重大兼并重组、重大商业模式创新等由市委、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励。设立创新型企业培育专项,针对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分类精准施策。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市财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全部奖励企业。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我市的,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企业再给予4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3年内纳入本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进入省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资金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列支。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

第六条 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落户及运营奖励。支持国际国内知名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成果转移中心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中心,根据投资运营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以我市重点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符合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丹阳市科技局对丹阳市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和绩效管理,对绩效评估优秀的机构按三个档次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建立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新科技产业园区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的项目给予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招商单位及个人奖励。对经本市认定的招商单位每引进一家重大创新载体(以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为准),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3年内载体正常运行并有成果产出时,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经本市认定的招商单位每引进一家产业联合创新研发总部(以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为准)和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以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为准),给予1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3年内研发总部正常运行并有成果产出时,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技术经纪人、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每促成一项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成功落地我市(以本办法第四条中所述为准),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本市认定的招商单位每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招商单位1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后3年内纳入本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对招商单位的奖励,其中不低于70%用于奖励在招商活动中有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地方予以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丹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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