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泗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泗阳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主体的培育力度
1.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开展科技招商,对目录领域企业允许适当降低一定标准落户园区,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按照2倍认定固定资产,计算招商引资实绩。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对当年跨认定机构整体搬迁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享受同等奖励。
3.大力培育科技型“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瞪羚”企业重点培育,对入选省“瞪羚”企业的,给予80万元奖励;鼓励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4.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年增长10%以上的,根据核定的研发投入给予5%的奖励。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二、加大创新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
5.支持园区争先进位发展。鼓励各类园区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平台,对创建成功国家或省级科技园区(高新区、示范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6.加快产业科技综合体建设。支持各园区立足于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不少于4万平方米,集科技研发平台、企业孵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生活服务设施于一体,注重空间集约开发的科技综合体,打造“科技+人才+产业+生活”新板块。对建设的科技综合体,在权限范围内减免建设项目费用,列入县级重点项目予以推进;根据创新能力、人才集聚、发展成效等综合评价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7.推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众创社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江苏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的承担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备案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泗设立分支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按绩效三年内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各类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不超过3万元奖励。
鼓励中央直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学大院大所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在泗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泗阳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在泗基础设施建设、研发设备购置、科技创新研究等方面投入;对建设期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为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科技公共服务等横向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8.保障创新载体用地。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泗阳建立研发机构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科技综合体、孵化器新建及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9.加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与高校院所共建离岸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给予其每年实际支付高校院所合作费用的2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服务。对专业服务机构培育服务并申报5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率在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建立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研发设计、公共技术转化、设备共享、数据共享等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的,以服务平台当年服务性收费总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大政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力度
11.鼓励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深入推进科技副总引进培养工作,对获批省“科技副总”的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对考评为“优秀”等次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科技镇长团成员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纳入技术经纪人队伍按规定给予奖励。
12.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对参加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20万元、10万元。对参加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5万元、10万元。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13.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2和1:1配套奖励。获批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获批资金的5%奖励;对当年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产业化,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5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高等学校在泗阳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市场主体建立专业性质、定向服务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新建机构3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2%的奖补,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4.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上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5000元、1800元、800元的资助;对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100件、30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5%)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示范创建验收合格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对开展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官费实行全额资助;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年费凭当年国家局票据实行全额资助。
五、加大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支持力度
15.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县财政设立县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1000万元,至2021年,县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达2000万元;推进“苏科贷”科技贷款实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扩大“苏科贷”业务覆盖面和受益面,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苏科贷”风险补偿体系。
16.建立科技金融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内部资金成本转移定价和核算方式;建立完善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授信尽职免责条款和机制;适当提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的不良容忍度。
六、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
17.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设立县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0万元(其中产学研活动专项经费200万元),并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围绕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0%的实现小康目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
18.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或市场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19.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点研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20.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上发展核心位置,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要配齐配强科技管理服务队伍,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形成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泗政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其他已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以上政策适用于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法院被执行案件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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