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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姜堰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时间:2022-12-10 09:13:25|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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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姜堰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姜堰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引导、激励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全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主知识产权奖励

1、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分别奖励600元、400元,授权后每件再分别奖励800元、200元。对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分别奖励400元、200元,授权后每件再分别奖励600元、200元。

2、对企业或个人申请外观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300元、2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但未能授权的,每件分别补助200元、150元。

3、企业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其申请费及实审费的30%的奖励,每件最高不超过3000元。企业从本市外引进、消化、吸收发明专利,且以本区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每件发明专利给予2000元奖励.

4、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批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00元奖励。

二、科技项目申报奖励

1、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首次被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四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首次获得省民营科技企业的,给予1000元奖励。

 2、企业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经考核认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省级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当年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前三名的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学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泰州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位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

1、企业与高校(权威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综合实力排名前100名院校,下同)、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实施高质量产学研合作,并投入科研经费的,经考核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同时在省校企联盟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

2、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万元、2000元奖励;首次获批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企业与高校新建大学生实习基地,签订协议并正式挂牌开展实习活动的,经考核认定给予5000元奖励。企业新引进副高职称或博士学历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且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或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考核认定后,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奖励;

4、企业帮助引进高新技术孵化项目入驻区科创中心且通过考核验收,每个项目奖励3000元。

四、附则

1、以上各类奖项的认定均以上级部门批准或颁发的证书为依据,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需及时填写好相关表格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开发区(梁徐、桥头)科技处(科)备案审核,否则一律不予奖励。

2、本奖励办法每年度考核一次,所有奖项均必须为当年度所获得,同一奖项不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3、本奖励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开发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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