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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推动创新型示范县市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时间:2023-03-15 09:05:16|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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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推动创新型示范县市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推动创新型示范县市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为引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科技产业融合

1.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南通市“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南通支持额度的25%;对获得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企业根据南通立项文件确定的支持额度(未明确立项金额的参照南通市区立项项目最低支持额度与周边县市支持额度)给予资助。实施如皋科技攻关计划,对符合“3232”产业方向实现产业关键技术突破的工业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按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资助;农业项目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资助,社会发展项目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资助。

2.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对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工业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农业类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的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经省、南通认定后,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运营补助。

3.推动高新区创新发展。每年市财政从高新区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2%支持高新区科技产业发展,主要用于设立科技和产业引导基金,做大做强产业集群,由高新区负责管理使用。

4.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考评优秀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等农业类创新载体给予5万元奖励。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5.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型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当年同比净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同一类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6.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进入南通市高企培育库同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申报当年I类知识产权申请数不少于1件(含1件),Ⅱ类知识产权申请数不少于5件(含5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另奖励孵化年房租的50%。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主体不符合高企认定领域或关键指标达不到高企评定标准的企业,鼓励其将适宜业务板块注册单独成立新企业,对新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有关人员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另奖励孵化年房租的100%。同一企业当年奖励孵化年房租最高不超过5万元。

7.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及科创项目。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迁移我市并完成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制造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推动如皋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移落户并完成变更手续的第一引荐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用房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用房租赁优惠。对获得南通市科创项目招引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8.扶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通过南通评审,首次入选企业培育库的南通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按3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分三年给予补助,入库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补助;入库第二、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保持30%以上、40%以上、复合增长20%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补助。同一类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9.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符合统计规范要求、总额达20万元及以上且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高于3%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度发生费用较上年度增加部分的10%给予资金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此项补助以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10.培育科技服务业企业。对首次通过CNAS认证和CMA认证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办发〔2021〕145号)文件执行。对科创载体内首次列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当年房租的100%给予奖励,已经在库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增幅比例给予房租奖励,同一企业房租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动双创载体建设

11.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孵化器,认定满一年后经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孵化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孵化器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级孵化器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支持主功能区、科创投集团积极参与在上海等地建设离岸孵化器(科创飞地),运营满一年后经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鼓励孵化器举办单位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对孵化器(含离岸孵化器)进行运营管理,运营满一年后经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每年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12.支持孵化器提档升级。由社会专业机构投资或运行的创新创业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孵化链条的奖励50万元。

13.提高孵化器项目孵化质量。由社会专业机构投资或运行的孵化器当年新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孵化企业毕业落户本市园区两年内获评南通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对孵化器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14.支持建设专业孵化器。对社会专业机构投资或运行、建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专业孵化器,根据当年研发、检测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补贴,省级补贴40%,最高不超过60万元;国家级补贴50%,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其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当年实际发生业务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强化孵化器绩效考评。按年度对市内已建孵化器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得分前三名的由社会专业机构投资或运行的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16.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省列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由企业主导设立的技术研发类研究院(所、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由市财政按当年研发投入(非市财政经费)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中心等合作平台,给予当年产学研合作成交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合作平台负责人(每个单位限1人),给予当年产学研合作成交额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7.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8.推动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含境外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研发和技术攻关,形成成果转化,对企业转型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单个项目当年实际支付产学研合作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所在企业当年至少申请1件与合作项目相关发明专利的,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际支付额的40%,高企入库企业奖励30%,其他企业奖励2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生物医药类研发项目进入Ⅲ期临床试验,与医院开展合作的,视同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享受一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除省奖励外,由市财政再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20.给予企业科技信贷支持。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符合“3232”产业方向、运行质态良好、纳入我市“科技企业白名单”的企业,新增1000万元以上信贷的,实行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其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风险,由市财政、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分别按40%、40%、20%的比例共同承担。

21.给予企业科技担保支持。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原则上担保费率降至0.6%以下,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22.给予企业保险补助。对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复同意的合作保险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科技项目研发损失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科技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规定产品的,对合作保险机构予以保费总额2%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50万元。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3.鼓励企业实施科创升级。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南通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如皋重特大项目建设企业及六大重点产业链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在创新活动中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件(含)、3件(含)、5件(含)及以上并得到实施或许可实施的上述企业,视其经济社会贡献,分别对应给予1.5万元/件、1.8万元/件、2万元/件奖励,单件职务或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其实际缴纳官方费用的50%予以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满一年的企业按照《关于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进行奖励。

24.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对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总量超过20件、30件、40件、50件且拥有高价值专利不少于5件、年度内发明专利失效率低于8%(含转出)的企业评选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从本市外引进的与研发生产相关联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0.8万元,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通过产学研结合引进的高价值专利技术并转化实施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地理标志权利人有超过5家以上企业经协议批准共同使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将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达到或优于国际先进水平且实施一年以上的,每个奖励3万元。

八、加强高端人才引育

25.鼓励引进高层次双创人才(团队)。对来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推动如皋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皋委发〔2021〕67号)文件执行。

26.集聚高水平外国人才。鼓励企业柔性引进海外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水平外国(境外)专家,对引进的外国(境外)专家,1年内按专家薪酬给予50%配套补贴,单个人才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外国专家、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人才项目支持的,给予引智企业项目资金1︰1配套支持。对企业自主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并被确认为有效申报数的,给予0.5万元/人奖励。

27.鼓励外国人才就业。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南通首次办理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证并保持12个月有效期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人、0.8万元/人的奖励。

28.评选如皋市科技强企人物。对新入选的如皋市科技强企人物授予金牌。

九、优化科技创新服务

29.给予科技创新券联动奖励。对经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认定通过,获得省科技创新券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1财政资金联动奖励。

30.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对市内技术输出方或引进外方技术按技术合同累计成交额每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其它

1.所有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凡工业制造型企业注册满四年未认定为高企的,按奖励资金的60%兑现,其余全额兑现。

2.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上限,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奖励金额时,按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低于3万元的不予奖励(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当年认定南通科创项目招引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除外)。

3.企业当年发生死亡达2人以上的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4.加强奖励审核确认和监督。本政策意见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并提供有效附件,市财政局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不得享受本文件规定所有奖励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已享受奖励也将退回。

5.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皋政规〔2020〕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皋办〔2021〕8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皋政办发〔2021〕155号)不再施行,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本意见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科技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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