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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化科技创新战略推进“港口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23-03-18 09:21:41|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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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化科技创新战略推进“港口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更具转型和创新含金量的发展,推动“强富美高”港口名城建设,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经济形态发展

推动“互联网+”行动与工业、商业、金融服务等产业的全面融合,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引擎,对年服务500家(企业、网店、个人)以上的运营服务商,给予10万元补助;对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成功运营的“高港地方特色产品馆”,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0.2%奖励运营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应用电子商务,且当年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奖励10万元;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跨境电商企业按以上补助标准的1.5倍执行)。对高港籍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网上年开票销售额达30万元(农产品销售20万元)以上或年发件量达1.5万件或有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数3人以上的,给予1年期10万元贷款额的贴息(最高20万元贷款额的贴息)或4000元(最高8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二、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

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对首次申请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并获得市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资格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纳入省级高企培育库(省级后备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万元。对申报并获批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获得市级认定的牵头单位奖励20万元。对申报并经批准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奖励20万元。对申报并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申报省级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且被市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申报并经批准列入国家级星火、火炬计划的奖励2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认真落实科技创新券制度,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配套资金500万元,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发展,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增加专项经费总额度。(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发改委、经信委、科协、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离岸孵化

建立创新创业离岸孵化机制,构建离岸孵化基地网络。对在高校院所挂牌且年在孵项目5个以上、落地项目2个以上的离岸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在创新资源、创业资本、优质项目高度集聚的国家和地区,驻点设立离岸孵化基地且年在孵项目3个以上、落地项目1个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采取租赁或购买方式在知名高校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区外实体离岸孵化基地且年在孵项目5个以上、落地项目2个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离岸孵化基地每落户投产一个项目,当年给予基地2万元奖励,其中:年新增孵化和落地投产项目均超过5个的离岸孵化基地,另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离岸孵化基地引进的项目,在投产当年按其实际投资的3%奖励项目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立离岸孵化基地项目资源动态数据库,搭建创新创业投资等孵化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创投机构加大对离岸孵化基地处于孵化期、种子期和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认真落实市离岸孵化风险投资基金、融资担保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成果和引荐奖励基金政策,形成覆盖离岸孵化项目发展的全方位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商务局、人才办、金融办、财政局)

四、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引进、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当年新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根据合作协议,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服务示范基地、科技服务站、首席专家(工程师)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知局、科协、财政局)

五、鼓励创业创新载体加快发展

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在园区设立为企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省级新认定(备案)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众创集聚区,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引进专业性的运营管理团队进行管理的,另给予10万元奖励。设立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资金规模500万元,用于扶持我区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含离岸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内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在孵创业项目。(责任单位:区科知局、财政局)

六、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对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已建的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做优做强,经市级以上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的支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央企、知名科学家、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在我区设立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对经区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平台,区财政给予3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对行业知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区投资运营的独立机构或分支机构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区企业专利授权量达到2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10%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再给予5万元奖励。充分依托“泰科易”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构建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技术转移转化新格局。(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七、招培“港城英才”和“港城工匠”

充分发挥企业引才主体、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作用,促进创新政策、创新资源和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实施新一轮“港城英才”计划,大力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紧缺急需人才、高技能人才。具体政策按《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区人才办、人社局、总工会、科知局、财政局)

八、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课题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区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高港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实施。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发明人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知局、财政局)

九、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贯彻落实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政策,充分发挥500万元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银行对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低成本、便利化的贷款支持。在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一定规模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建立覆盖天使投资、VC投资、PE投资、产业投资、并购投资等企业成长不同阶段的基金投资体系。对在我区新办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本地区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科知局、金融办)

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对当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绩效评价为合格及以上认定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以及专利强企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专利申请、授权资助按《高港区专利奖励办法(试行)》执行。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快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知局、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由区科知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区科知局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提出政策兑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本文件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按评审结果统筹安排,除加快新经济形态发展、区创新券专项配套资金、创新创业载体和科技金融部分涉及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外,其他涉及企业的各项奖励均由区、园区或镇街道各按50%的比例分担,因财政体制等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办法执行。

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或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或有重大投入的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已并入集团型企业的集团内独立法人企业不重复奖励,涉及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

凡当年未依法纳税、因违法经营导致行政处罚以上处理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泰高发〔2015〕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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