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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鼓励存量企业转型升级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时间:2023-05-22 09:56:36|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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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鼓励存量企业转型升级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关于鼓励存量企业转型升级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丹阳市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 深入实施产业强市“一号战略”,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十四五” 期间,全市将通过整合国家、省、市各级产业资金、项目资金、 科技资金、人才资金、转型升级和产权品牌资金等,鼓励存量企 业转型升级和盘活低效闲置资产,通过实施技术创新、人才引进、 智改数转、战略重组、金融赋能和品牌提升等扶持政策,提高企 业核心竞争力和工业增加值,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丹阳现代 化“智造名城、运河明珠”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1.支持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三类研发计 划单个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确定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 元的资助。探索采用“揭榜挂帅”的形式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 划,单个项目按照投入资金确定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资助。对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的,给予企业所获资金1:1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企业参 与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企业1:0.5的资 金支持,最高100万元。对技术国际领先、行业带动性强且符合我市重点特色产业定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立项后3年内成功产 业化,从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3年内累计应税销售经审计达 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2.支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对获评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超过300万 元建设经费资助;对获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院士工作站 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50万元资助。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行业公 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首次被 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行 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对获 评省级优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建有省级以上 研发机构的购买单台超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按实际付款价 格的30%测算,给予企业单台补助不超过60万元,单个企业一年 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按特等奖150万元、一等奖100 万元、二等奖5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 按一等奖30万元、 二 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进行奖励。

3.支持技术创新载体建设

鼓励镇(区)、园区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 次人才团队等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机构所在镇(区)、 园区实际奖补该机构建设经费的20%,给予该机构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备案的镇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获批的省级 科技产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 给予最高1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 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40 万元奖励;探索飞地孵化模式,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对牵 头建设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创新载体和科技公 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按照其运行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4.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 奖励; ;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 奖励; 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 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通过省创新型领 军企业培育计划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瞪羚企 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 对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 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深化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 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 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给予用人 单位每人5万元奖励; 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实质性科技合作并 签订了正式合作协议, 已向高校院所支付技术转让或服务费用50 万元以上(孵化器内企业30万元以上),视运行成效,按实际支付的3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助;企业聘请科研院所专家挂 职,给予入选省级科技副总的企业2万元/人的奖励;企业引进先 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 给予每家企业单一年度累计最高50万元奖励;企业持创新券到认 定的创新载体购买服务,创新券可抵扣企业购买服务实际支出额 50%。 

6.支持引进产业类人才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产业类人才,积极申报“丹凤朝阳”人才 计划,对入选的顶尖人才(团队)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资助,特 别突出的资助金额上不封顶; 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300万 元资金资助; 对入选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资 助; 对入选的人才,分类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和三年内最 高1万元每月薪酬补贴。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 重大产业项目,该项目市外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我市缴纳社 保的,对计税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管,按照工资薪金形成的 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给项目公 司,奖励三年。 

7.支持培育本土人才

实施“312”工程,培养期内,每年给予培养对象最高1万元考 核奖励和最高20万元项目资助。对在我市专业技术岗位一线工作 且作出突出贡献, 并获得丹阳市级以上技术骨干称号以及与其相 同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最高5000元每月薪酬补贴。对企业 新引育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最高8000元一次性奖励。 开展“丹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活动,对入选对象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吸引大学生落户丹阳

毕业前后两年内的大学生及35周岁以下镇江籍全日制本科以 上毕业生,在丹首次成功创业,给予创业主体6000元一次性创业 补贴,并按照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最高1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 贴。在丹创业的大学生, ,可申请最高5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及35周岁以下镇江籍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 来我市首次创业,可提供不超过30平方米免费场地,或不低于30% 的场租优惠,或最高500元每月的场租补贴。经评审的优秀创业 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毕业5年内的镇江籍全日制本科以 上毕业生回丹自主创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年内给予最高15000元每年的创业社保补贴。 “双一流”高校(含 海外、境外知名高校)及我市急需紧缺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在镇 高校硕士以上毕业生、镇江籍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在我市购 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可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补贴。对来我市就 业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三年内给予最高3000元每月生活补贴、 1000元每月租房补贴;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上浮50%;在我市购买 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本人可享受一次购房契税补贴,符合相应条件 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学费补助。 

二、支持企业“智改数转” 

1.开展“智改数转”免费诊断服务和应用对接活动

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全国范围内优秀的“智改数转”诊断服务 商对丹阳市工业企业进行“智改数转”免费诊断服务,并委托有资 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统筹上级和市级专项资金,根据企业需求,每年为全市400家企业分档提供“智改数 转”免费诊断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组织开展“请进来、走出去”各类专题培训活动,推广分行业智能 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和优秀案例。支持行业组织开 展政策宣讲、供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项目管理等相关 服务对接活动。依托丹阳市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 建立培育企业库和服务商资源池。组建“智改数转”咨询服务团队, 每年为丹阳市中小企业提供对接咨询服务,重点结合企业技术和 资源现状,通过在线测评、现场调研、 专家访谈、 数据分析等多 种服务方式,为企业梳理智能化改造思路,提供解决路径。 

2.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对上一年度购买工业机器人、 、娄 数控智能装备、嵌入式软件、 系统集成及智能化改造解决方案服务等达到800万元(眼镜行业 仅须达到400万元),不包括办公、仓储、公用工程设备,且单 台(套)设备价格不低于1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一定比例 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建 设设施高度互联、 、系统高度互通、数据高度互享、业态高度互融 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对获评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

对上一年度智能化设备及与项目设备配套的工业软件、云资 源及网络费用等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且软件投入不低于15%的企 业数字化提升项目,按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4.支持企业贯标上云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AAA级给予 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AA级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A 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对获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 点示范的企业,AAA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AA级给予 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A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对获 评省五星、四星级上云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3 万元奖励。 

5.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双跨”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 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标杆工厂, 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工业互联网APP 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评省级首版次工业软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对新入围国家信创目录、省信创图谱的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 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给予最 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 、三星级工业信 息安全防护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6万元、3万元 奖励。 

6.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

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最高 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度新接入企业300家以上、新增标识注 册量超8000万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 励; 对接入本市二级节点、标识注册量超1000万、有2个以上典型标识应用场景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7.支持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运用

对获评省级“5G+工业联网”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不 超过30万元奖励; ;对5G网络已开通且已建成“5G+工业互联网” 应用场景不少于2个的企业,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对入选省级5G应用优秀案例,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8.支持培育优秀服务商

支持本地服务商联合装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推进智能制 造装备、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的集成应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支持本地大中型企业剥离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服务等技术 服务,成立独立法人实体,面向全市工业企业提供专业的智能化 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重点支持上一年度服务本地企业合同开 票结算金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或单个合同金额不低30万元且 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的服务商,根据服务质效给予最高不超 过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提升质效

1.支持培育“领军企业” 经中国企业联合会新认定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 “中国 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两者 不重复奖励)。 

2.支持培育“专精特新”

对首次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最高 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通过省级新技术、新产品、重大装备首台(套)鉴定的 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支持“零地增效”

鼓励现有(2022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工业企业在不 增加用地指标的前提下,经过市土地出让领导小组批准,在自有 合法产权土地上或通过盘活存量厂房实施新建、改扩建,增加生 产、研发所用建筑。对“零地增效”项目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 流程。原则上“零地增效”研发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5,新建建筑容 积率不低于1.6.建筑密度在满足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 下能高则高,原则上不低于50%。 。‘ “零地增效”项目竣工投产后, 工业固定资产亩均投资强度、年亩均入库税收标准不得低于同类 地区标准的80%。对符合“零地增效”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支付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材料检测费用、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等 相关规费的奖补;对发展贡献突出的,参照《关于规范招引扶持 政策、促进新增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的指导意见》中的第5条发展 贡献奖励条款予以支持。 

4.支持兼并重组

对我市企业兼并重组本市或市外企业的,兼并重组成功后, 对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并 购后公司主体和纳税地仍在丹阳的企业,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每 年按比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在我市有制造和销售企业 的正常贡献增长除外),相应给予三年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 

对我市企业被市外公司收购或我市企业转让股权给市外企业 (投资者),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生产地、 、纳税地仍保留在丹阳的企业, 与兼并重组前相 比(若集团公司则不含未被收购或股权转让的子公司),每年按 比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每年最高 奖励50%。

5.支持推进品牌建设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镇江市市长质量 奖、丹阳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 元、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江 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 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AAA级、AA级的企 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江苏精品认 证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委员会(CNAS) 认定的实验室, ,一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 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被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一 一次性奖励30万 元;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或保护产品)被受理的,资助3万元; 获得核准的, 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核准注册马德里商标,每件 给予5000元的基本资助,每增加一个国家的注册相应增加2000 元资助,每件商标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 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3万元。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资助。 

7.支持加强标准建设

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正式发布的单位, 一次性给予 20万元的奖励; 对主导或参与排名第二、第三的国家标准制订并 正式发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2万元/项、10万元/项、8万 元/项的奖励;对主导或参与排名第二、第三的行业标准制订并正 式发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8万元/项、6万元/ 项的奖励; 对主导制订江苏省级地方标准并正式发布的单位一次 性给予5万元/项;对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地团体标准的丹阳社会团 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的奖励,主导制定并发布全国性或江苏省 级社会团体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的奖励.(修订 项目参照上述制定项目的60%给予奖励。) 

对获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的单位一次性给 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 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2万元、10万元、 8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承担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 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获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或承担国家标准化专 项建设的单位奖励5万元,通过考核的,考核当年奖补10万元; 对当年获批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奖励3万元,通过 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考核当年奖补7万元。

对首次确认为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 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江苏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 

四、支持产业绿色发展 

1.支持企业节能改造

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环保装备(产品) 产业化项目,对年节能量不低于200吨标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低于100吨标煤)、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 按节能效果和投资额综合评定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 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30万元奖励。

3.支持推进循环经济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对设备投资额 不低于300万元(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达5万吨以上)的项目, 按循环利用效果和投资额综合评定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额度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淘汰低端低效和过剩产能

对钢铁、水泥、船舶、化工、铸造、纺织、印染、 电镀、建 材、金属冶炼(炼铁、炼钢除外)、造纸、 、酿造等重点行业列入 上级去产能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且淘汰设备(整条生产线或整 个车间)的评估净值大于40万元(含)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 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五、支持产业融合化发展

1.支持示范载体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 定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三星级“及以上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 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 

2.支持培育标杆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 展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 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信用管理示范创建中获得省级示范单 位, ,绍 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奖励。 

3.支持工业设计能力建设

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 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重点后备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以前三年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 平均数为基数, ,参照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标 准(以下地方留成均指丹阳市留成)给予企业奖励,最多连续奖 励三年,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不再享受。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股份 制改造过程中,对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为 股本而缴纳我市的相关税收(个人所得税除外),对同一控制人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事项,凡涉及工商登记变更、 土地房产过户、资产转让等缴纳的税收(个人所得税除外),对 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后应补交的企业 所得税等三项税收,先按实征收,股改结束后参照其因股改而补 交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0%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辅导验收通过 后再给予企业参照其因股改而补交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50%标准 的奖励。

对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主板(上交所、深交所、北交 所)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辅导验收通过后,给予250万元奖 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且将首发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丹阳地区 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 成功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且将首发股票募集资金80%以上(含) 投资在丹阳地区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奖励400 万元。企业“转板上市”成功的,参照享受境内上市奖励政策, 补 足差额部分。(参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或一次性现金奖励,企业 自主二选一,不重复享受。 ) 

七、相关事项 

1.完善评审机制 市相关部门根据本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全 市享受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必须在市审批局备案,并 在市统计局列统。在项目评选上, 以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为原则, 制定统一评审标准,建立专家评审会、相关部门联合评审等多层 级评审制度, ,初评结果报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部门联席会议审 议通过。

2.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做好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工作, ,确保政策资金扶持精准到位、 效果明显。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以虚报、 冒领等手 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反本政策规定的行为, 一经查实, 将责令如数退回已享受的产业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 受理其扶持申请;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不重复奖补 企业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市同时获奖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实施就高不就低原则。先获得低级别奖补再获得高一级别奖补的, 按级补足差额,不进行累加奖励。 

本政策由市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市经发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管局、财政局、金 融监管局、人社局等主管部门承担。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市之前出 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取消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 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 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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