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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雨花台区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2-02-24 19:17:57|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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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雨花台区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雨花台区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雨花台区科技创新资金奖补措施(试行)》 (雨政发【2020】74号)、《雨花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2021-2025年)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提交申请并被受理的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高企申报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5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45万元认定奖励(省市区共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企期满经复审通过,被重新认定为高企的,被认定当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省市区共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 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省市区共给予不低于4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 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省市区共给予不低于5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高企申报第三方服务机构提高工作成效。经区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企服务机构,一个申报年度内所服务企 业正式申报高企并通过省级受理的,每服务1家企业给予0.2 万元奖励;一个申报年度内正式上报高企申报材料10家(含10 家)以上,且高企认定通过率达到70%以上(含70%)的,每认定1家高企,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第三方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区。引进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对于在引进过程中起关键作 用的第三方,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认定第二年引进企业继续正常经营的,再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认定第三年引进企业继续正常经营的,再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引进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落户我区,对于在引进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第三方,每引进1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技术研发水平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每年比上年度利润对我区经济贡献新增部分, 连续三年给予不高于90%的科技扶持奖励。

第十条 对技术研发水平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2019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基数,每年同比上年度新增部分按15%给予运营及人才团队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省外有效期内高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重大创新项目,釆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性政策支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申报,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政策中涉及到的补贴资金按区对街道(园区)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落实。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区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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