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障我区进入国家高新区第一方阵,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高企培育工作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浒关经开区、科技城(东渚)、度假区(镇湖)综保区、各镇(街道)及创业中心)联动工作机制,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为重点,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基础支撑,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开放合作等渠道,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为科技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条件。
第四条 加快提升科技创业园等孵化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完善创业环境,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同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加速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结合区域产业优势,进一步强化科技招商和培育新兴产业的力度,积极组织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择优选择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为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 集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以人才项目、科技企业等为重点,加强培训和辅导,通过培育,使其尽快成长为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高企申报工作
第七条 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八条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浒关经开区、科技城(东渚)、度假区(镇湖)、综保区、各镇(街道)及创业中心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挖掘、发动、辅导、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区科创局负责加强科技企业的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以及对板块的业务指导,同时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对上报的高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认真履行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四章 奖励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奖励措施
(一)对于当年首次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当年申报入库培育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于入库培育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培育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三)对于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入库培育企业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省、市财政给予的培育奖励和支持。
(四)对2020年1月1日之后迁入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当给予搬迁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招引企业的社会机构,适当给予奖励。
(五)企业享受市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
(六)对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超过上年20%以上的国家高企,可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省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经由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确认拥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是指按照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也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本实施办法申请奖励。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以上奖励都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无需申报。高新区科创局、财政局统一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最终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统一下达奖励资金,具体拨付的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从每年的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18〕145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相关资助。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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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江苏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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