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扬州市邗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扬州市邗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邗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端产业培植,加速创新资源集聚,强化创新引领,激励创新主体,推动科技、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邗江实际,设立扬州市邗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区科技发展政策、产业发展导向,聚焦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紧扣创新链培育产业链,增强区域自主创新硬实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按照专款专用、公正受理、科学规范、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创新主体培育资助;
(二)协同创新平台资助;
(三)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四)重大研发项目资助;
(五)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六)科技创业项目资助;
(七)技术合作交易资助;
(八)科技服务机构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
(四)企业管理规范、诚实守信。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给予资助。
(一)创新主体培育资助
1、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3、对新创成省级院士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
4、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5万元、5万元资助;
5、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资助,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二)协同创新平台资助
1、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在我区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独建或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协同创新平台给予启动运行经费50-100万元,三年内根据创新服务绩效每年给予10-20万元资助;重大协同创新平台一事一议;
2、对中科院扬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引进的中科院系统科技孵化项目及区内企业与中科院系统联合研发高科技项目的,单个项目给予30-50万元资助;
3、对企业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研发高科技项目的,单个项目择优给予30-50万元资助。
(三)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对社会力量新建独立法人的研发设计中心、创新实验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累计资助300万元;特别重大产业研发机构一事一议;
2、对小微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设备投入超50万元的,按购买金额的20%择优给予资助,当年最高资助额50万元。
(四)重大研发项目资助
1、对我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开展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攻关、重大产品开发支付高校院所研发经费的项目择优给予50%资助,当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2、对企业获得省市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科学技术奖等项目未批准立项且实际开展研发活动给予10-20万元资助;
3、对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五)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对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新产品试制、新工艺开发和中间试验类科技项目给予研发经费资助,工业、社会发展类项目资助5-20万元,农业类项目资助2-5万元。
(六)科技创业项目资助
1、入孵省级(含)以上孵化器、加速器的双高类创业项目给予20-30万元资助,由区财政和载体所在地各承担50%,并给予创业人才房租优惠(各载体自行制定);
2、科技型创业企业获得省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获得市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项目就高资助。
(七)技术合作交易资助
1、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3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在“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服务平台”完成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万元;
2、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择优给予单个项目10-20万元资助。
(八)科技服务机构资助
1、对投资省级(含)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内初创企业(公司注册三年内)的非政策性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退出时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额度最高为投资损失的20%且不超过50万元;
2、对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等工作经评价取得明显成效的科技机构给予5-10万元奖励;
3、对政产学研合作、科技服务培训等科技能力提升方面每年安排适度经费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资金申请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资金项目于每年10月至12月采取公开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由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负责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统一安排),提出项目入选方案,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资金审批程序
区科技局根据审查、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方案,报请区政府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区科技局通知相关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公示期存在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研究确定是否支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科技局、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三直接”操作规范,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或有违约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收回款项,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技项目申请,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扬州市邗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邗政发〔201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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