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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城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时间:2023-09-22 09:12:38|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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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城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宜城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一、鼓励对上贡献

第一条  对连续两年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设立税收规模奖,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为基准,本年度纳税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二条  当年度税收50万以上的新入库企业,按街道财政留成的10%奖励,单个最高奖励 50万元。

第三条  当年度税收100万以上的在库企业以及按规定不需纳入统计库的企业,税收同比没有正增长的,按照街道财政留成5%奖励;税收实现正增长的,先根据上年的基数按照街道财政留成5%奖励,超出部分根据街道财政留成的20%奖励,单个最高奖励 50万元。

二、鼓励规模企业

第四条  设立企业规模奖: 

(一)对全年销售额达5亿元的在库批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全年销售额达30亿元及以上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二)对全年营业额达1亿元的在库零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每增加3000万,奖励0.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全年营业额达15亿元及以上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三)对全年工业产值达1亿元的在库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工业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四)对全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的在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五)对全年营业额达3000万的在库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0.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年产值达15亿元及以上的规模建筑企业实行主副业分离,对设立纳统规模以上批发业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以上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产值均以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五条  设立企业增量奖:

(一)对在库批发业企业当年度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二)对在库零售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三)对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

(四)对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五)对在库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

以上各类增量均与前三年年度最高值相比。

第六条  对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住餐企业、大个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鼓励大个体、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为提高供货质量,除上级政府定点采购外,政府采购优先选择街道入库的规模企业。

三、支持发展楼宇经济

第八条  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特色街区和综合体。根据街道产业规划,鼓励发展楼宇经济、特色街区和综合体,对独立管理、统一运营的楼宇、特色街区和综合体,年度应税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的,实行一楼(区、体)一策,专项扶持,对楼宇、街区和综合体的管理方进行项目招引、物业管理、财税服务等方面进行相应奖励。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第九条  对当年新落户街道的市定总部经济企业,街道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街道已存在的市定总部经济企业,按市级总部经济奖励数配套3%进行奖励;同时按本年市定总部经济奖励比上年增加部分的20%增加奖励,两项合计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主要奖励对做大做强总部经济有贡献的高管人员。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中,管理层对外方税源落户在街道作出贡献的,对管理层进行奖励,进一步提高管理企业的综合素养。

五、鼓励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外贸出口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到账奖。对当年度外资实际到账1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设立境外投资奖。当年度企业境外投资达1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投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外贸出口奖。(一)对当年度企业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出口额200万美元,奖励0.2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二)对当年度企业出口额与前三年年度出口额最高值比,每增加200万美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对当年度新注册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类企业,有五名员工(含)以上正常缴纳社保(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产业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列入统计库后每年奖励5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七、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七条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对当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0.2万元。

第十八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度新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打造科创孵化载体集群。对市场化主体运营的科创载体当年度首次通过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科创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综合体)认定或备案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  对缴纳三人及以上社保、且经街道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按实际缴纳的租金计算,给予办公房租金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连续补助三年,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加速期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应税销售2000万元(含)以上,自行租赁场地的,按其对街道财税贡献的100%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本年税收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新兴企业,单个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本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企业,单个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无锡市“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称号的企业,按市级奖励的10%给予配套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相应称号的企业,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参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大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当年度以本街道企业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推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当年度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每在一个指定国(地区)获得授权,给予每件0.1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符合《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当年度符合条件贷款的企业,按照市级贴息额的30%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当年度获得市级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补贴。

九、加大人才工作力度

第三十条  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鼓励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对当年度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及团队、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宜兴市“陶都英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企业引才奖励,对当年度有效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当年度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正高职称人员,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度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副高职称或高级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支付。(以缴纳社保为依据)

十、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列入市级拟上市后备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科创板上市、新三板上市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分别奖励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香港、新加坡上市奖励20万元,美国上市奖励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二、三),标准发布后,经审核确认,每项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1 万元、1 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争创“专精特新”。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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