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江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22〕8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有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科创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澄委发〔2023〕5 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与上级切块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奖补资金原则上按照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标准分类情况进行分档兑现;企业同一或相近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能申请一项扶持;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我市政策支持的,可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验收,组织专家评审,负责项目立项并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订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专项资金指标下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含靖江园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范畴: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攻关。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育。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
(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村科技服务超市提档升级,提高运行绩效。
(六)支持战略性创新平台建设,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七)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
(八)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
(九)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十)支持建立人才科创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向合作银行提供贷款保证保险。
(十一)支持选树科技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对企业科技专员进行表彰。
(十二)支持打造创新创业活动品牌,支持开展科技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政产学研对接等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
(十三)其他相关费用:(1)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2)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的其他相关活动费用。(3)与项目申报、管理等相关的评审、审计等活动费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相关的评审、审计等费用;需我市自行组织验收的上级项目相关的评审、审计等费用。(4)创新型企业引育、载体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组织开展核查、评估、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等费用。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必须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当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记录,无严重失信或违法记录。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项目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强市政策和当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第八条 支持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对首次进行研发费归集、设立研发费会计科目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 2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的 5%、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对我市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国拨实际到位经费,每个项目按照最高 1 : 1 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围绕“345”产业体系技术创新需求,深入实施“霞客之光”创新攻关计划,经评审立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 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在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组织实施重点研发技术攻关,经评审立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 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对企业与科研机构、大院大所、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合作共建的联合创新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三年内,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增长额的 10%,累计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级、江苏省级的院士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自获批后三年内,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增长额的 10%,累计给予最高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以上所述企业研发费用指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奖励和补助实行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 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期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从江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完成整体迁移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到期重新申报再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成功招引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到我市的机构,每招引一家给予最高 3 万元奖励,招引企业到期参加复审再给予机构最高 2 万元奖励。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做好研发费用归集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给予最高0.5 万元奖励,后续年度继续入库给予最高 0.2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评价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江苏省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无锡市“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科创平台建设
——对新建(改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经认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200 万元、30万元、30万元、30 万元的补助。对经备案的科创综合体,根据其创新功能、创业功能、产业功能、文化功能及社区功能的发挥及成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并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支持在国内外创新资源密集地区建设异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根据其在澄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绩效每年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科创载体运营机构,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经费补助。对获批国家级、江苏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级、江苏省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科创载体政策具体实施依据《江阴市关于支持科技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对全球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江阴共建的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产业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 亿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 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无锡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江阴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的20%,每年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研发运营资金补助。
——对面向全市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共建协议和机构运行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各板块引进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所在板块实际补助经费,按比例每年给予该机构最高 250 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江苏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继续推进“科技创新券”制度,对企业接受科技资源服务,使用省创新券抵扣支付金额,按照1:1 的比例进行联动补助。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最高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20%,给予最高50 万元补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专家的合作项目,最高按企业实际支付专家经费的 20%,给予企业每名专家最高1 万元,累计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资源,组织企业走出去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经报备登记的,根据其布展、交通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年最高 10 万元的补助。
——对引进技术成果在江阴市成功转化的,最高按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 万元的补助。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江阴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按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给予单个机构每年最高30 万元的补助。对技术经纪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最高按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 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技术转移输出额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最高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补助。对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我市企业的有效技术需求,按照每条 600 元的标准对技术经纪人予以补助。对我市引进的国内外高校院所、品牌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和最高50万元绩效奖励。
(五)打造优质创新创业生态
——对购买符合条件的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实际支出的保险费用,分险种最高补贴50%,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 万元的补助,形成覆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保险保障。对当年承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建立人才科创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科创型企业实施以信用贷款为主的江阴人才科创贷。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探索建立项目拨投结合机制,对优质科技人才项目在项目研发阶段给予最高1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并在项目发展第一轮市场融资时转换为相应市场化投资。具体参照《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项目江阴市落地配套管理办法(试行)》(澄招发〔2022〕1 号)文件执行。——设立企业科技专员专项工作经费,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对协助开展创新型企业申报认定、科技项目管理、研发机构建设、研发费归集、科技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科技专员,择优分别给予最高1 万元、0.5万元奖励。
——对把江阴作为永久性基地的科技展会等活动,实行“一事一议”。对国内外各类机构在江阴发起、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科技创新品牌活动,经报备登记的,根据其场租、布展、交通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组织单位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的企业,经报备登记的,根据其场租、布展、交通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 万元的补助。对江阴市科技节、江阴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江阴市政产学研对接等活动的实际发生费用按规定列支。对国家、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江苏省、无锡市科技奖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评审制项目
1.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依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目标任务,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重点及支持项目要求。
2.项目申报及受理。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将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推荐上来的科技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复审和信用核查。
3.项目评审及确定。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方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视情况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审批通过的评审类资助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日内回复申诉人。
4.项目发文与拨款。经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文后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5.项目中期检查与分期拨款。对立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采用现场抽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针对项目进度出具中期检查意见,并对滞后或严重滞后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分期拨款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组织进行现场抽查评估,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6.项目结题与终止。原则上按照经费使用情况、验收材料完整性、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结题。对项目实施期内,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严重滞后,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终止,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市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和进行相应的项目信用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实施依据《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条 核准制项目
1.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将纸质材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属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将材料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上报企业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 日内回复申诉人。
3.经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免申即享项目
对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部分授牌认定类项目等施行“免申即享”,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文件确定奖补名单,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日内回复申诉人。经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类项目
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奖励单位和个人,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科技局必须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资金扶持的连续两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每年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或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资料、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科技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
对以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澄科发办〔2021〕28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华士镇委员会 华士镇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产业强镇建设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意见
栏 目:江苏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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