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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启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倍增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22-03-01 15:55:44|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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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启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倍增计划实施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倍增计划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南通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按照《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4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高质量发展主题,以培育、引进为主要手段,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分层分类精准施策,不断壮大数量、提升质量,带动创新链、产业链优化升级,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政策激励引导和重点服务,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到2025 年,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实现倍增,确保达到450 家,力争500家。其中2021 年达 280 家、2022 年达 335 家、2023 年达390 家。

三、培育措施

(一)引导企业转型,提升创新能力。

针对我市规上工业企业相对偏少、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的现状,坚持市镇(园区)两级上下联动,大力鼓励引导企业加快转变观念,强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企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新产品开发,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由传统制造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转型升级。到2025 年,力争使规上工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提高 10 个百分点。

(二)加强科技招引,促进集群发展。

围绕我市“两主两新两优”产业特色体系,着力引进高科技项目、高端创新平台、高水平研发机构和高层次人才。优先招引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创新能力强和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和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强链补链项目。做好项目前期联合预审,把好项目科技准入门槛,确保科技型企业优先落户。对从南通市外整体迁入我市并完成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高企引进奖励政策。

(三)推进梯度培育,夯实发展基础。

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梯队培育机制,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全面挖掘优质企业资源,培育发展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微企业。深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三种类型,筛选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全力培育高企后备力量,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梯队培育体系,为壮大高企集群提供持续储备。

(四)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培育质量。

切实加强政策业务的宣传,加大对企业的调研走访力度,拓展培训方式,提高培训针对性,扩大政策普及面。加强协作,持续优化高企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意识。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顶尖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支持大院大所面向培育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做好培育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推动创新人才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五)强化政策支持,激发创新动力。

加大对高企入库培育、认定和引进等奖励扶持力度,引导科技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效高新技术企业保持延续性。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及时享受优惠。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在落实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长较快的企业进行奖励。充分发挥“苏科贷”“科创贷”等科技专项贷款的作用,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区镇,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基层参与科技研发和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扶持政策

(一)高企入库培育奖励。

对当年进入市高企培育库且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高企认定奖励。

对当年首次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45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日期前进入市统计局规模企业库为准。

(三)高企引进奖励。

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迁入我市并完成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0 万元奖励,变更手续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 号)相关规定。

(四)高企研发投入奖励。

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 20 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10%的,给予认定的研发费用增长额 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研发费用核算口径以市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允许加计扣除基数为准,企业须设置研发会计科目。

(五)高企培育有功人员奖励。

对推动南通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落户我市并获得南通市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区镇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完成高企年度考核目标的区镇,按净增数每家 3 万元给予奖励,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认定,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和企业、区镇项目申报培育方面的有功人员。对提供弄虚作假资料的企业,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奖励资金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对同一企业涉及我市同类扶持政策的,按单项最高数额给予奖励和补贴,不重复享受。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科技局、人才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科技局为高新技术企业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强过程控制,履行培育工作牵头抓总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高企培育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二)强化考核评比。

进一步加大高企培育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定期通报高企培育情况,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高企培育工作机制。各区镇可出台高企培育配套政策,全力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三)加大招引宣传。

市商务局与科技局要加强协作,研究制定全年科技型企业招引计划,指导区镇开展区域招商、定向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切实提高科技型企业招引力度。加强与高端人才的沟通对接,促成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浓厚氛围。

(四)推动集成服务。

围绕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培育企业提供“便捷、快速、高效”的服务环境。加快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壮大技术经纪人等专业技术转移队伍,对培育企业开展精准化、高端化服务。加强对本市范围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财务专项审计、科技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的引导,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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