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泗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泗洪县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泗洪县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部署要求,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能,服务“四化”同步集成改革,建设省创新型示范县,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发〔2022〕18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政发〔2022〕69号)等精神,结合泗洪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持续培育创新主体
(一)大力招引培育科技型企业。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奖励1万元。将科技型企业(项目)招引纳入全县招商体系,对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开展科技招商,对目录领域企业允许适当降低一定标准落户园区。对经市认定的科技人才竣工项目,奖励4万元。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奖励50万元,连续认定的,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奖励15万元;对县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大力培育“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领军企业。对纳入市科技型“瞪羚”企业重点培育的,奖励10万元;对纳入省科技企业培育上市入库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行动入库)和“潜在独角兽”、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对新入选省“独角兽”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四)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并在泗洪实施产业化的,按照该项目省级投入的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可达500万元。鼓励建设研发机构,首次获批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50万、10万元;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20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等次的,奖励30万元。首次获批企业院士工作站、院士企业研究院的,分别奖励100万元;首次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每进站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再奖励10万元;建设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奖励10万元。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的,按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
(六)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量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奖励5万元。
(七)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主导制(修)订团体标准,发布并有效实施1年以上的,奖励10万元;主要参与(第2、3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提出省级、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得到立项许可,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科创载体建设
(八)支持园区创新发展。获批筹建省级高新区的,给予500万元经费;成功获批省级高新区的,奖励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
(九)支持南北科创飞地建设。深入推进常熟泗洪科创飞地建设,建立健全工作专班,每年给予办公经费保障。引入专业运营团队,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十)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建设。鼓励中央直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学大院大所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在泗洪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泗洪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被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吸纳为加盟专业研究所的,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领办的特别重大的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对建设期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良好”“优秀”的,分别给予15万、20万、4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各园区、乡镇(街道)和社会主体建设孵化载体,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过程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或众创社区,分别奖励100万、30万、1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5万元。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主体5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园区,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奖励100万元。支持高校在泗洪建设大学科技园,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二)推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入情况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对高校院所在我县设立产业技术转移分中心的,根据协议落实情况,给予运行经费奖励。获批新建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的,分别奖励5万、2万元。
(十三)保障创新载体用地。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泗洪建立研发机构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孵化器、科技综合体等新建及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抵押、转让。
三、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1:4和1:2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并落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3万、2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并落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县内转移转化且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高于10万元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单项超过50万元,且科技成果在本县转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20%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合同奖励最高5万元。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服务我县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合同奖励最高2万元。高层次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到泗洪创办、领办企业的,鼓励各类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十五)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优秀的知识产权事务所,给予一定运营经费支持。
四、加强产才深度融合
(十六)支持柔性引进人才。支持“科技副总”引进培养工作,对获批省“科技副总”的企业,奖励3万元。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开展工作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补助。
(十七)推进研究生分院建设。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
(十八)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外专人才。用人单位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每年对用人单位分别补助15万/人、8万元/人,可连续享受2年补助。支持外国专家工作室建设,对新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奖励10万元。支持外国人才申报国家、省友谊奖,对获得国家、省友谊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十九)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2023-2025年县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保持一定幅度的稳定增长。加强财政资金和金融手段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二十)加大科技信贷支持。逐步做大“苏科贷”风险资金池,加大“苏科贷”投放规模,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受惠企业面。
(二十一)建立创业投资引导机制。探索建立“苏科投”风险补偿配套资金,用于补偿天使投资机构对纳入省天使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首轮投资发生的损失。
(二十二)建立科技保险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苏科保”风险补偿配套资金,用于补偿合作保险机构发生的赔付,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六、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机制
(二十三)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持续实施县级科技计划,优化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机制,安排专项资金,聚焦重点培育产业,倾斜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优化县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编制,加快县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
(二十四)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县科技局要主动作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激励、项目引领作用。
(二十五)提高科技服务专业化水平。支持购买服务,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聘请优质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等工作,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二十六)建立健全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对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免除相关责任。对有探索价值的课题,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本办法所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凡同一项目当年享受县级及县级以上多项优惠政策的,就高选择一项政策享受,不重复计奖。对有关奖励事项,应根据省、市要求及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兑现政策。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办法。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本县以往科技创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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