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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润州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时间:2024-03-28 09:21:43|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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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润州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润州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度对标苏南,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润州城市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重大产业投资

1.支持重大项目引进。对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0.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0.1亿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项目和农旅结合项目进行重点扶持,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投资额、项目技术水平及预期产出等因素,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建设周期,按开工、竣工、投产三个节点4:4:2的比例进行兑现,其中开工阶段奖励须在完成计划总投资30%以后兑现,最长不超过3年。

2.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符合润州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后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落户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标准另订),按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贴,分5年兑现,每年20%,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本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建费的3%给予补贴,自取得产权证后分3年兑现,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税务注册登记年度起,按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60%、后3年40%的标准给予奖励。区内现有企业职能归并提升为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其税收区级留成超基数部分,按前2年80%、后3年50%的标准给予奖励。

——高管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对企业高管(每家不超过5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4.加快发展现代金融业。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按总部经济政策予以扶持。

鼓励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落户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募集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5年兑现。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按其管理基金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

——项目退出奖励。股权投资机构在本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退出后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高管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企业,5年内对企业高管(每家不超过5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5.鼓励生产性服务业投入。优先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经备案的企业,项目设备、研发等实际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对新引进或改造提升的健康养老、体育产业、旅游休闲、社区服务等方面的项目,设备、研发等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低碳技术、节能环保、智能制造、医疗设备、电子信息、通信设备、云计算与大数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认定备案的企业,获得市级产业政策资金扶持的,给予20%的额外奖励。

8.扶持楼宇经济。

——鼓励盘活楼宇资源。对整体盘活本区指定的闲置商业载体(楼宇单体面积5000平米以上),租赁期限不低于三年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租赁期内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新建或新盘活的、企业入驻面积超过楼宇面积70%以上的楼宇,按其引进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楼宇运营方奖励,不超过3年。

——提升楼宇贡献奖励。对各项税收总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楼宇,当年度分别按楼宇所有企业实现税收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25%、15%、10%、5%按累进计算给予楼宇运营机构奖励。

——街道、村社区盘活集体闲置资产满足以上条件的,参照执行。

三、支持科技创新和载体建设

9.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0.实施专利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授权后再给予3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申请并受理的国际专利(PCT)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2.支持科技载体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质量品牌提升

13.对新获“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4.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5.对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6.对年度纳税全区排名前十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第1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2-5名给予15万元奖励,第6-10名给予10万元奖励。

17.对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全区排名前十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第一名给予15万元奖励,第2-5名给予10万元奖励,第6-10名给予5万元奖励。

【第16、17条奖励对象为企业班子成员,其中法人代表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18.对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六、配套支持政策

19.人才政策。对新入选的被评为“金山英才”和“润州英才”计划的人才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具体政策分别参照《关于印发镇江“金山英才”计划的通知》(镇办发〔2016〕10号)、《关于实施“润州英才”计划的意见》(镇润发〔2018〕10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镇润发〔2018〕11号)执行。

20.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年度资金规模拟定为5000万元,由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专项用于本政策的奖励兑现、补贴、“双招双引”工作经费等。

21.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基金规模首期拟定为1亿元,由区财政和社会募集资本设立,作为母基金,通过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本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22.企业上市政策。对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分阶段予以奖励,奖励总额3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分阶段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具体参照《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润政发〔2015〕41号)执行。

七、实施要求

1.成立区产业发展政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改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人才办、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2.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的制订、解释、宣传和落实兑现工作。

3.在评审年度扶持资金时,除新引进、新设立的外,要考虑企业当年税收贡献情况,原则上奖补总额不高于年度区级税收留成额度。本意见中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得多头申报,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资金扶持额度。奖补对象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4.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5.对出现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偷税漏税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6.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背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7.除项目开工奖外,其他项目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4日—4月15日和11月14日—12月15日。

8.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之前本区制定的涉及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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