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
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推动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制定如下意见。
一、构建创新型企业梯队,推动高新产业发展
1.对当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企业奖励1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5万元;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1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资金奖励。
3.对于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名单或首次列入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打造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
4.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家奖励50万元。
5.对科技创新载体(大院大所),根据院所合作层级、人才团队、项目研发投入等进行综合评定,按市区1:1或者3:7的比例给予专项支持,对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5亿元的综合支持6.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1200万元支持。奖励经费由区、镇(区)按各50%分担
7.对纳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该项政策就高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由区、镇(区)按各50%分担
8.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9.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类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专项的,每家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承担省级科技专项的,每家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批上级绩效补助的,按1:1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绩效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批上级绩效补助的,按1:1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绩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加速创新要素聚集
12.对获得市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按贴息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加大对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技术合同年成交额达到100万元的,按年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年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的,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区联动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其中,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支持。
14.区内企业开展区外、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和国际研发机构建设的,根据其实质性内容和运营成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15.实施科技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给子专项政策扶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获批东吴科技企业家,给予3万元/个先行补助;对当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引智基地、外国专家工作室,按上级补助经费1:1的比例予以资金奖励。
16.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且认定10家以上的,每成功认定1家高企奖励2万元,上不封顶。
17.设立区级科技发展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教育、农村社发等项目),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等科技活动。
18.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申报服务、预审辅导、专家评审、业务培训、科技统计、综合评价、调研报告、科技宣传、产学研活动及各类科技会议等相关工作。
四、附则
1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除特殊说明外,经费均由区级承担。
21.对于已经依据区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项目,本意见不再重复给予资金奖励。符合本意见中多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看加原则子以支持,相关政策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要求执行。对于本意见中部分奖励优于市级政策的条款,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补齐差额部分。本意见中相关政策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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