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的政策措施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作为第一动能,坚持产业科创和科创产业双向发力,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努力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创高地,争做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为我市产业科创名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现提出本政策措施。
一、加速创新型企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加快构建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坚、创新龙头企业为标杆的创新梯队。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创造高价值发明专利。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5%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加大科技型企业评价奖励力度,对通过评价的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执行企业研发费用20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省市联动,实施省科技创新券补贴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每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合计补贴最高20万元。完善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系统,对新入库的企业,3年内具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进行申报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含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招引入驻我市的高企享有同等政策。高企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评估发布全市年度创新型企业五十强,鼓励其承担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前二十强企业申报名额可不受限制。
二、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围绕扬州重点产业方向,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结合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地区为主导,以园区为主体,积极构建一批布局有序、错位发展、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研发平台,鼓励各类科创平台通过创新研发产出高价值发明专利。招引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扬创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对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其建设运营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共担,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级财政最高支持1亿元)。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对建成并已实质性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评审后按照其新增总投入的10%最高500万元予以支持。加大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创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创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创建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开展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实施科技人才“揭榜挂帅”行动。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每年围绕1-2个重点产业开展产业创新调研,联合产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组建联合创新中心,针对产业链在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环节的迫切需求,组织实施一批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相关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给予国家和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全部用于获奖人员的奖励;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四、加大创新载体孵化激励力度。鼓励市科技产业综合体、省级以上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一批科技产业综合体示范工程项目,对高水平运营管理、智能化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精品化形象展示等项目,经评估认定予以后补助支持。对绩效评价为A、B等次的科技产业综合体,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30万元。每年按照各载体新招引的科技型企业入驻数、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数、入驻企业的投融资额、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等因素,给予单个载体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奖励。
五、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力。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给予技术合同成交总额万分之五的奖补,每个单位年最高奖补10万元。对企业通过中国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专利(成果)拍卖季、创新挑战季等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从高校院所获取科技成果与技术进行转移转化和应用的项目,单个项目技术合作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4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在扬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和设有技术转移机构的外地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按照当年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市级平台和省级以上园区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最高给予2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和绩效考评机制,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并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经理人,给予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等额补贴,每年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技术经理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经备案,分别给予认定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1%的奖励。
六、加快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全市产业发展,坚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布局打造一战略产业一创新载体、一科创园区一特色平台、一龙头企业一科研机构,完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培育打造一批科技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特色基地)、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对省科技厅立项建设的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特色基地)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已建成运行的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加强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介服务等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的培育,设立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推动科技服务业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七、打造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主动谋划和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对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外以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国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创业环境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促进企业创新国际化。对我市符合条件且在国(境)外设立了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照其海外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2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创建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支持外国人才申报国家、省友谊奖。对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建设期满3年,绩效考核优秀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对获批国家、省友谊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按照“一区一战略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引导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深耕主导产业、培植新兴产业,加快引进高水平科创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聚集高端创新要素。重点加快宝应安宜创建省级高新区、高邮创建省级农业高新区。对获准筹建省级高新区的给予30万元奖补,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区、农高区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园区企业获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的,地方配套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共担。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比例,对建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省拨经费进行配套支持。推动园区创新载体提质增效,支持园区招引建设孵化载体,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过程创新创业孵化链条。支持园区通过结对共建、飞地经济、异地孵化等方式,孵化高科技成果,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经认定在扬州行政区划外设立的离岸孵化器发生的前三年租金,分别给予50%、30%和2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支持。设立100亿元市科创基金,推动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撬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大科创项目落地扬州。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发挥“苏科贷”等各类科技贷款的作用,不断扩大科技贷款规模,优化放贷审核的工作流程,满足全市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对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多个险种开展保费补贴,重点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展研发活动,分散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助推优质科创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
十、营造优良创新生态环境。加强党委对科技创新工作全面领导,定期研究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建立创新指标季度分析和月度通报制度,强化对科技创新绩效考核,将科技投入、科技招商、科创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社会研发投入增幅等纳入县(市、区)、功能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科技创新监测体系,定期发布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创新主要指标。强化科技投入,加大市级科技计划的引导支持力度,以推进产业向中高端发展为导向,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快国内外大院大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向扬州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市科技与产业对接。增设揭榜挂帅专项、“碳达峰碳中和”专项,保持与省科技计划体系衔接、配套,形成更聚焦、更高效的引导企业、高校院所开展研发活动的计划体系。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相应配套政策,与市级财政资金形成集成联动。各地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加大舆论宣传,营造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厚植产业科创名城建设的土壤。
本政策由扬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此前其他创新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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