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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时间:2022-04-11 08:54:30|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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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区主导战略,进一步集成政策资源、创新支持方式、提升政策实效,不断增强政策导向性和引领性,加快构建以新兴产业为先导、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先进都市型工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1)鼓励发展精密机械、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汽车零部件等产业,对于获得省、市级“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扶持资金的项目,上级奖励金额低于7%的,由区级补足7%。(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2.支持引进重大项目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等值美元,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的符合本区主导产业引导目录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投资额、项目技术水平及预期产出等因素,3 年内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3)对新引进都市型工业企业,连续3年亩均社会贡献产出8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每千平方米社会贡献产出80万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局)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

——(4)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5)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对首次入选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最高250万元的后补助。新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及腾飞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新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运行单位给予最高25万元补助。(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4.支持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6)鼓励企业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国家、省、市合同要求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获得市级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计划项目审批的瞪羚企业和获得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审批的雏鹰企业,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5.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

——(7)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10万、5万元补贴;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5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8)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新获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3年内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准独角兽企业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独角兽企业在我区新建的省级实验室、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9)支持建立新型科研机构。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梁溪建立独立研发机构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支持。(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10)提升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每年通过市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市绩效考核奖励金额30%的奖励。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的孵化器,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和孵化链条的机构,给予最高9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6.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1)深化企业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围绕我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开展的原创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审核认定后3年内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12)支持企业和高校开展深度紧密合作,对入选省重点人才工程科技副总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13)鼓励多方力量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得优胜的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7.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1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10 万、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5 万、2 万元的奖励。

(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15)深化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通过“贯标”合格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购买或与专利拥有人合作,并将专利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补贴,按照3年内合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贴最高2万、5万、10万元。(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16)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对命名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示范市场(商场、街区)及省级、市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商场、市场)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5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17)对获得无锡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的运营单位,年运营服务收入(不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收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运营单位年运营服务收入5%的奖励,年运营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运营服务收入超额部分10%的奖励,奖励总额累计最高100万元。(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8.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

——(18)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财富》杂志发布)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9.支持企业做大规模

——(19)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且增幅达到20%以上(含)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 15%及以上、20%及以上、25%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30 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21)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照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含)、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5亿元且增幅达到12%以上(含)、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含)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20万、1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22)对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年增速在 20 %以上(含)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23)对规模以上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当年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且增幅达到20%以上(含)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大数据管理局)

——(24)对当年首次入库且当年度社会贡献额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视其属地社会贡献程度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体旅游局)

10.支持企业提质发展

——(25)对当年度社会贡献额增幅在全区排名前列的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 ,视其属地社会贡献程度给予企业经营团队最高30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11.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26)对列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20万元奖励。对评为省、市“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星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20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12.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应用

——(27)鼓励企业加强具备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1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28)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且合并后将总部经营、社会贡献留在我区并有明显成效的企业,给予2%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14.鼓励扩大外商投资规模

——(29)在我区新注册或增资并实际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非新兴产业企业对协议外资按照达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注册资本于成立或增资变更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达70%、50%、30%,分别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1.5‰、2‰、2.5‰予以最高10万、50万、100万元分档奖励。新兴产业企业,符合《江苏省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注册资本于成立或增资变更之日起1年内到位,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3‰奖励,最高100万元。以上奖励在项目注册落户3年内申报有效,在有效期内可以分年度申报。(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15.支持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

——(30)对获得省级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奖励的项目,按省级奖励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配套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31)对达到区级转型升级有重要进展的商品交易市场且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的3%—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16.支持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

——(32)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提名奖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33)对当年新通过行政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34)对初次获得江苏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35)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团体、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15万、10万元奖励,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团体、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5万、10万、5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36)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15万、1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17.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37)对各类园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发展建设。(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18.支持节能降耗改造

——(38)对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循环经济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39)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提升产出规模和资源集约利用

——(40)鼓励空间换地。对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技改项目的,按新增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41)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占地面积超过10亩且容积率超过2.0的都市型工业载体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发展智能制造

20.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

——(42)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对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经备案(或核准) 的技改项目,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竣工后,按照其技术和设备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 200万元奖励。跨年度项目允许隔年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审定设备投资按照3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并经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家组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智能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分别按设备投资实际入库额的7%、6%、5%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43)推进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智能制造或智能管理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并产生实际效益后,按项目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智能化技术设备占比达到50%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技术设备投资的8%予以奖励,采购本区生产的智能技术装备部分,按照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44)完善支撑体系。对新增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以上上云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21.支持企业示范引领

——(45)支持智能示范项目。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化示范工厂(车间)的智能制造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50万、10万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46)支持“两化融合”。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及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2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47)对验收通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按软件投入额(不含税)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22.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48)对企业在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且当期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投资补助。(核准类+审计,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49)对企业在会展服务、创意服务、休闲服务、商贸流通领域新增投资项目,当期投资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或在文化旅游领域新增投资项目,当期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投资补助。(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体旅游局)

23.鼓励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0)对入选江苏省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省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领军企业、省级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市领军型企业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24.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51)对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实收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1 亿元和 1 亿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实收注册资本 1%和 1.5%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奖励分 3 年兑现,第 1 年兑现 50%。第 2年和第 3 年各兑现 25%。(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52)对经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连续 3 年核算年度的属地经济贡献较上年度的增幅比例按照增长 20%以下且高于全区平均社会贡献增幅的、增长 20%(含)以上 30%以下的、增长 30%(含)以上的,分别按属地经济贡献增量的 20%、40%、6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2000 万元。(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53)对经区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2 年内,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及以上(不含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奖励分 2 年按投资完成比例予以兑现。(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54)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区级以上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 2 项办公用房补助。(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25.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

——(55)对于完成社会贡献基数的,给予产业园核心园区1.3 万平方米运营管理机构每年 500 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 5 年;超过基数部分,按区实得部分,给予 3 年 100%返还的政策扶持。(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6)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其综合排名、经营规模、业务发展、属地社会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 100%的房租补贴。入驻企业租房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标准收取,特别优质机构或总部企业入驻的除外。(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7)对新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产生社会贡献按“173 比例”进行奖励,自开业起第1个完成年度给予100%奖励,第 2 个完成年度给予 70%奖励,第 3 个完成年度给予 30%奖励,对存量企业每年按属地社会贡献收存额度增量的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 3 年。(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8)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区外为企业引进、与梁溪区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获评梁溪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的,对入驻机构每引进 1 人给予1 万元引才补贴,最高 5 万元;从市外引进的人才获评省“双创”人才、省“333”人才、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区“梁溪英才计划”人才的,对入驻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5 万、3 万、1 万元引才补贴(含入驻机构自身获评)。(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9)根据新引进入驻企业实际情况,给予推荐单位招商奖励。对全球排名 500 强,根据业内权威机构发布年度品牌排行榜(HRoot)、省内 10 大骨干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或机构,根据首个完整会计年度社会贡献情况,分别给予最高 15 万、10万、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0)入驻机构举办全区性及以上大型人才交流会、论坛等人力资源活动,事先报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的,给予核定总支出金额最高 30%的支持。单个活动支持最高10 万元,单个机构活动支持全年最高 20 万元,支持时间累计不超过 5 个连续的自然年度。核定费用范围原则上为场地租赁费、制作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专家费等。(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61)对辖区内服务业集聚区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 2 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且业绩较好、公信度较高、服务面广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 (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62)经评审新进入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区或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集聚发展区的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建设、人才和专业管理团队引进、基础设+3 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等。扶持资金不重复用于已享受本意见其他扶持政策的项目。(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27.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63)对上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达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增量补助金额最高增加5万元,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28.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

——(64)对当年地接在本区酒店过夜游客且安排游览1个以上辖区景点的旅行社及与区旅游局合作的客源地市场组团旅行社,根据境内、境外、年接待量人次规模,按每人次3—2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文体旅游局)

——(65)对市场化运作,具有全域影响力且持续举办的特色旅游节庆活动以及纳入本区重大节庆活动方案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给予承办方最高10万元补贴。(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文体旅游局)

——(66)对区内新评定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最高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百强旅行社”称号和省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的旅行社分别给予最高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最高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民宿和银树叶级以上(含银树叶级)称号的绿色旅游饭店,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文体旅游局)

——(67)对新引进的会计、税务、法律、金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咨询性服务企业,以及科技服务、文创服务、休闲服务、会展服务、物流服务、商贸服务等服务业企业,年社会贡献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68)对符合市、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本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专业贸易性、专业技术性展览会,给予展会主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29.支持发展夜市经济

——(69)开发夜间旅游消费“打卡”地,对4A级以上景区、特色街巷、人文故居延长开放时间2小时以上,并举办健康、规范的夜间娱乐精品项目或驻场演出项目的景区运营管理机构或活动运营单位,视活动投入成本和对夜市经济的贡献度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文体旅游局)

——(70)鼓励有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各类博物馆、人文故居、实体书店延长开放时间,组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梁溪特色的夜间主题文化休闲品牌活动的景区运营管理机构或活动运营单位,视活动投入成本和对夜市经济的贡献度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文体旅游局)

七、支持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30.支持专业市场(综合体)限上转化

——(71)对专业市场或综合体内企业转化成功且纳入限上批零库进行统计,当年零售额增量(不含基数)总计达到2亿元(含)或纳入限上批零库的企业20家以上的,且增幅达到10%以上,对该专业市场或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31.支持本地“老字号”企业发展

——(72)支持本地“老字号”企业发展。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无锡老字号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于“老字号”企业当年荣获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的,给予20%的配套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73)鼓励老字号集聚发展。对老字号品牌不少于20家的老字号集聚街区(其中无锡本土老字号品牌不少于10家),根据街区支持老字号发展的投资额的3%—5%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32.支持商贸流通示范区建设

——(74)对于获得国家、省级高品位步行街区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75)对省级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示范区内实施示范项目建设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和效益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33.支持发展首店经济

——(76)对在我区开设综合商超类中国首店、江苏首店或区域总部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34.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77)对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的支持。当年在线交易额BtoC达到300万元以上(老字号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BtoB达到1亿元以上,且纳入限上批零库,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78)对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当年在线交易额按照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增量达到1亿元的,且纳入限上批零库,分别给予最高5万、10万、15万、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79)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支持。对在我区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落户后首次实现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到3亿元以上,且服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8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示范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5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35.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81)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楼宇的支持。对办公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50 家以上,入驻注册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申报面积达 50%,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到5 亿元或跨境出口额超过 2 亿元的园区,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入驻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核实后进行“一免两减半”的房租扶持;跨境电商企业所产生区域贡献部分按“173比例”进行奖励。办公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0 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绩达到 1 亿元的楼宇,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82)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绩的支持。对跨境出口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实现正增长企业,最高按其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83)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对当年企业首次入驻各类网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平台,出口额达到300万元的企业,最高按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参加区级以上商务部门推荐的重点境内外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对展位费、特装费、运输费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84)鼓励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体验店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单店年度销售额不少于300万元的,最高按照体验店实际租赁费用和对接监管单位软硬件建设投入30%进行支持,单个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85)对跨境电子服务型企业的支持。对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当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且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出口实绩超过1亿元以上;开展品牌推广、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解读、产销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实绩超1亿元、活动10次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八、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36.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发展

——(86)对引进、策划、组织大数据、云计算专业论坛、赛事及相关交流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影响力及对属地社会贡献度给予活动支出费用 30%以内、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大数据管理局)

37.支持数字化产品研发应用

——(87)对当年获评国家、省、市大数据、云计算示范项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视其属地社会贡献度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20 万、10 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大数据管理局)

——(88)对当年入选省级“腾云驾数”转型升级计划优秀企业、产品和融合创新发展案例的企业,视其属地社会贡献度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大数据管理局)

——(89)对当年获评智慧江苏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视其属地社会贡献度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大数据管理局)

——(90)对当年获评省智能家居领域重点企业和优秀产品、省智慧交通领域重点企业和优秀产品、省智慧健康养老重点企业、优秀产品服务和创新基地的企业,视其属地社会贡献度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大数据管理局)

38.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91)对通过系统集成四级和三级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和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万、3万元奖励。对通过CMMI3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四级运维评估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92)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物联网、集成电路、软件和云计算等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给予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93)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94)对首次入选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及首次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 、市优秀软件产品“飞凤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20万 、1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39.支持楼宇高质量发展

——(95)对楼宇内入驻 3 年以上的企业,其年度所产生社会贡献比上年度增量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所产生属地社会贡献增量部分 20%的标准,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完成社会贡献增量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所产生属地社会贡献增量部分 30%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96)对上一年度社会贡献额达到 600 元/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当年社会贡献增量达到 100 元/平方米、300 元/平方米、500 元/平方米(次年楼宇社会贡献总量不能明显降低)的商务楼宇,按楼宇当年所产生属地社会贡献增量部分的 30%、40%、50%对楼宇运营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商务局)

40.支持楼宇高品质发展

——(97)鼓励老旧楼宇升级改造。对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 年以上的商用楼宇进行更新改造,且相关楼宇单一升级改造项目结算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经区政府事先备案,并在年初列入改造计划的,按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楼宇每年补助累计最高 100 万元。(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商务局)

——(98)鼓励知名品牌物业管理公司在我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对新聘请戴德梁行、世邦魏理仕、第一太平戴维斯、仲量联行和高力国际等物业咨询顾问机构等国外知名品牌物业管理公司(简称“五大行”)、国内一级物业管理公司,且以上物管企业签约合同服务期限达 5 年(含)以上的楼宇,并实际在区服务年限达 2 年以上后,分别最高奖励楼宇经营主体 100 万、

30 万元。(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商务局)

41.支持楼宇特色发展

——(99)鼓励培育一批总部经济、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财税法律、文创旅游、教育培训、规划设计、健康医疗等特色楼宇。对新认定的特色楼宇(同一主导产业企业租用面积且同一主导产业社会贡献率均达到 50%以上),社会贡献属地率达到 80%以上,且年度属地社会贡献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含)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运营企业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商务局)

42.支持存量楼宇盘活

——(100)对整体盘活指定的闲置大型商业载体,租赁期限不低于 3 年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入的 3%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贴。(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商务局)

——(101)支持楼宇整体或部分收购。购买竣工验收 3 年以上的商用楼宇“零散产权”(至少 5 家及以上产权人持有),达楼宇总商用面积 50%以上,按不高于区土地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中心认定的交易过户合同金额的 5‰给予投资者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商务局)

——(102)对租用“分散产权”(至少 3 家及以上产权人持有)商用楼宇达到总商用面积的 50%、且合同期 5 年以上并统一经营的楼宇运营单位,按照产生社会贡献的面积,经区政府认定并全面正式营业时间起 3 年内,每年给予运营单位 100 元/平方米补助,同一楼宇每年补助最高 100 万元。(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支持文创经济发展

43.加大文创产业招引培育力度

——(103)新引进重点企业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符合我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注册满一个会计年度,有产品销售或形成服务收入,吸纳一定数量就业人员且正常纳税的,视其贡献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44.支持文创企业示范发展

——(104)对经省委宣传部、省文化旅游厅等部门牵头认定的示范类文化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45.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05)新入选文化产业重点载体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科技类园区、电影产业实验区等的载体,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106)对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建成的文化集聚区、文化创客空间和文创产业园区,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 20 家以上、当年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的 3% 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107)对以租赁方式入驻区文化园区、街区的文化创意核心类企业(核心类企业指创意设计、影视传媒、动漫游戏、数字网络、演艺娱乐、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等),视对区文化发展带动、示范效应及属地社会贡献度给予最高 5 万元的一次性租金补贴,当年社会贡献达 2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 5 万元租金补贴。(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46.推动创意设计行业发展

——(108)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创意设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5 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109)原创文创产品业绩奖励:支持文化企业开发体现无锡、梁溪特色的文创产品,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3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原创文创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的 5%,给予最高20 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47.支持重大文化节庆会展活动

——(110)发展文化、体育、旅游展会经济。辖区旅游酒店、文化园区和文化企业(场馆)利用辖区内各类载体举办各类文化、体育、旅游展会和商务会议活动,展会活动规模 300 人以上,视对地方消费贡献情况,给予其投入的 50% 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111)鼓励文化企业参与境内外各类文化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 30%给予补助,每次最高 10 万元。(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48.繁荣文化市场

——(112)对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公司当年实际交易佣金达到 200 万元,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113)鼓励引进话剧、歌剧、交响乐、芭蕾舞、民族民间音乐歌舞等高雅艺术和优秀文化艺术演出、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 万元、累计引进达到 3 场的经纪机构,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单位:文体旅游局)

十一、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49.支持企业上市

——(114)对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给予100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给予8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境内或境外的二次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在境内实现股票增发融资,根据募集资金额,给予100或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以上企业在用地需求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115)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所产生的社会贡献,企业上市后,按属地社会贡献度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核准类,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

——(116)对IPO材料被中国证监局正式受理后首发上市的企业,按其上市年度比前一年度新增属地社会贡献度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核准类,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

50.支持发展金融招商

——(117)基金公司引进其投资的企业,按引进企业第一个产税年度区级实得财力的20%给予基金公司最高100万元奖励。(核准类,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

——(118)建立风险代偿机制,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本区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且投资后一个月内到金融办备案的企业,经审核可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同一企业申请补助最高累计300万元。(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119)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都市型工业类专项基金落户梁溪,基金总额中投资梁溪项目达 50%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1‰奖励基金管理团队,最高 50 万元。(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51.支持企业信用建设

——(120)对获评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3万元的奖励。(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52.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121)以“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转”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对市级投资基金选择投资本区的项目,视项目情况进行跟投。(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122)对运行良好,近3年社会贡献平均增长2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投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并实际到位的,经审核,按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扶持。(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12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区中小微企业,由区财政与各类资本合作设立的中小微企业担保基金给予融资担保。(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124)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区中小企业,由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提供转贷支持。(核准类,牵头责任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53.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125)对拥有自主开发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网络销售服务平台、物流专业服务平台、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细分服务平台、信息资讯服务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等。其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2亿元,或上一年度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云计算、大数据类型平台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万元)且交易额近两年内同比增速超过30%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核准类+审计,牵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十三、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无锡市梁溪区范围内的企业,奖补对象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本《意见》中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资金扶持额度。在评审年度扶持资金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当年属地社会贡献度,原则上奖补总额不高于年度属地社会贡献。

(三)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四)积极帮助企业对上争取符合国家、省、市推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本《意见》中与市级以上政策重复的,可叠加享受(特别标注不重复享受的除外),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相关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五) 对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较大行政违法行为、有影响稳定事件发生、对环境造成污染被处罚,以及信用等级不达标(B-以下)等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发布后,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梁委发〔2017〕70号)、《关于加快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梁委发 〔2018〕 28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若干政策措施》(梁委发 〔2018〕 4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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