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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姜堰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

时间:2023-03-04 09:35:05|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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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姜堰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

姜堰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抢抓机遇,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激励政策。

一、激励工业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一)实行工业纳税销售增量贡献分档奖励。区“十强企业”年纳税销售同比增幅15%以上、重点企业年纳税销售同比增幅20%以上、成长型企业年纳税销售同比增幅25%以上、成长型以下规上工业企业年纳税销售同比增幅30%以上、纳税销售1000万元以上规下企业年纳税销售同比增幅35%以上,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实行入库税收增量贡献分档奖励。以企业前两年入库税收平均值为基数,十强企业年入库税收达2000万元(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且增幅在15%以上的,重点企业年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年入库税收达500万元且增幅在25%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15万、10万、8万元奖励。成长型以下规上工业企业年入库税收(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上一年度相比净增长200万元以上或增幅在30%以上,给予企业经营层5万元奖励。规下企业净增入库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以上税收,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激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三)激励“小升规”。规下企业当年首次达到规上标准并申报进入规模企业的,按纳税销售超亿元、5000万-1亿、5000万以下三个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层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同时,设立“小微企业提质增效奖”,对符合亩均要求,且当年开票销售同比增幅30%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2万元/家,表彰名额不超过10家。

(四)激励“规培大”。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首次超1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层3万元奖励。

(五)激励“大育强”。规上工业企业纳税销售首次超5亿元、10亿元且增幅不低于开发区平均增幅的,按纳税销售额的万分之1.2奖励给企业经营层;首次超20亿元、30亿元、40亿元、60亿元、100亿元且增幅不低于开发区平均增幅的,按纳税销售额的万分之1.5的比例奖励;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激励“强上市”。参照省内先进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实行“一企一策”,助力园区企业上市。

(七)激励“拓市场”。支持园区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含服务业企业),对年度新增纳税销售500万元以上或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采购企业3万元、销售企业3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抱团作战、合作共赢。

三、激励工业企业作出突出贡献

(八)鼓励争创“财政特别贡献奖”。全年入库税收达3000万元、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年终给予表彰,同时奖励被表彰企业经营层20万元。全年入库税收总量或增量特别巨大的,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另行确定奖励标准。

    (九)鼓励争创“纳税销售特别贡献奖”。全年纳税销售达10亿元、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年终结合亩均效益给予表彰,同时奖励受表彰企业经营层10万元。

(十)鼓励争创“亩均特别贡献奖”。占地5亩以上、亩均入库税收达30万元且当年亩均入库税收同比增长达15%的企业,按照亩均入库税收排序,推选不超过3家年终进行表彰,同时奖励被表彰企业经营层10万元。

(十一)鼓励争创“技术改造先进单位”。对当年技改投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区考核办验收并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年度给予表彰。技改投入认定金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含3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层4万元;认定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含5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层6万元;认定金额亿元以上项目,奖励企业经营层8万元。

(十二)鼓励争创“项目入库服务先进单位”。按照入库项目数量和规模奖励服务项目入库的先进社区(场),一等奖1个,奖励2万元;二等奖3个,奖励1万元;三等奖6个,奖励0.5万元。

四、激励园区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年度设备投入在5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给予补助。其中,投入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投入100万元-300 万元(含100万元),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投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按区政府文件执行。企业购买四轴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设备投入(不含税)的5%予以额外设备补助,单个企业新上工业机器人额外补助不超过50万元(设备发票需注明工业机器人轴数)。申请技改补助的项目,须通过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并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入规模,一律不列入技改项目范围。

(十四)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创新发展

1.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年内每新增注册商标一件,凭商标注册证一次性奖励500元;当年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延伸5个国家以上的凭相关手续奖励1万元。年内创成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 5万元;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2万元;获得“泰州品质”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1万元。对成功创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每个地理标志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层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创成省长、市长、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层6、4、2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市长、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减半执行奖励。

2.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5万元、4万元、3万元。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通过省工信厅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通过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每项奖励1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节能与淘汰落后产能以及自营进出口贸易

1.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对当年度参与信用贯标创建并通过达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1万元;创成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 2 万元,创成省级及以上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 3万元。

2.支持中小企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当年完成能源监测、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 1 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称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5万元、3万元;完成市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2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自营进出口贸易。支持通过区外代理出口企业来开发区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对新获进出口权(不含变更)且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每1美元给予0.015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其中,对出口的高技术产品,按照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对当年货物自营进出口贸易额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增长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增长5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年终授予进出口贸易额前5名的企业“外贸先进单位”奖,同时奖励被表彰企业经营层2万元。

(十六)鼓励提升驻厂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年终评选表彰20名左右“优秀驻厂专员”,评选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奖励晋级适当挂钩。

五、激励企业响应“亩均论英雄”号召

(十七)企业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股权变更、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园区内低效闲置土地、闲置厂房所有权的,且盘活后亩均入库税收达到或超过全区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水平,给予盘活奖励,盘活10(含)至30亩的给予0.2万元/亩一次性奖励,盘活30(含)至50亩给予0.3万元/亩一次性奖励,盘活50(含)至100亩的给予0.4万元/亩一次性奖励,盘活100亩(含)以上的给予0.5万元/亩一次性奖励。

(十八)企业通过租赁3亩以上工业用地或租用2000平方米以上闲置厂房新建投资项目的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以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亩均协议为准,实行“一企一策”。

(十九)鼓励园区平台公司收购经营,加快推进园区平台公司集中腾退、成片收购,成功收购闲置资产并实现资产转让、盘活经营的,给予平台公司1万元/亩的奖励。

(二十)鼓励企业将2000平方以上的闲置厂房协议委托开发区统一对外发布招商。没有项目落户前,按照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厂房所属企业;项目落户后,结合厂房条件和租金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给予补助。

(二十一)对占地3亩以上且2022年亩均入库税收低于8万元,2023年亩均入库税收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

1.亩均入库税收提升至10.5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至10亩,含3亩)0.5万元、(10至30亩,含10亩)1万元、(30亩以上,含30亩)2万。

2.亩均入库税收提升至15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至10亩,含3亩)1万元、(10至30亩,含10亩)2万元、(30亩以上,含30亩)4万。

3.亩均入库税收提升至2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至10亩,含3亩)2万元、(10至30亩,含10亩)4万元、(30亩以上,含30亩)8万。

(二十二)年终评选不超过5个盘活提升典型案例(需经市、区亩均办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六、激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二十三)支持打造示范化标杆。当年创成灯塔工厂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50万元;当年创成国家、省、市行业标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十四)支持智能化改造。当年创成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20万元;当年创成省、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12万元、8万元。企业当年新增省级智能制造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10万元/台套;对创成省、市智能车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6万元、4万元。

(二十五)支持数字化转型。当年创成工信部5G全连接工厂、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20万元;当年创成省、市级以上互联网标杆工厂或5G全连接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12万元、8万元;创成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或5G+工业互联网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12万元;当年创成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或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5万元、4万元、2万元。

(二十六)支持信息化提升。当年创成国家、省级两化融合体系贯标示范培育(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5万元、3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5万元;创成省级工业信息安全防护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4万元、3万元、2万元;创成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3万元;支持园区企业加大工业基础软件、控制软件、嵌入式软件和经营管理软件的投入和应用,对当年应用软件投入费用在30万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产生发票金额给予6%的补贴。

(二十七)表彰优秀服务商。年终对服务园区企业“智改数转”工作的优秀服务商进行表彰,表彰名额不超过6个。

七、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二十八)鼓励企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

1.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的,且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每件补助企业或个人0.06万元;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每件分别补助企业或个人0.5万元、0.06万元。专利权人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专利地址在开发区的发明专利,年费减缴的全额补助,未减缴的按其年费实缴额的5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一万元。

2.首次被认定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合格的,补助企业1万元。

(二十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设立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单项奖,原则上不超过6家。对全年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全年新增发明专利实审10件以上且与高校院所实施高质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年终给予表彰,同时奖励企业5万元。

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补助4万元;申报材料成功提交至省主管部门但未获批的,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    

3.对当年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型企业(当年需申报发明专利1件或者实用新型5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0.1万元补助。

4.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

5.企业参与国家、行业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在标准正式发布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2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6.企业配备科技人才专员,根据上争项目、资金、品牌等业绩,经考核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主动参与或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科技工作,经考核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每人奖励0.5万元(每年奖励10名),经考核被评定为年度良好的,每人奖励0.3万元(每年奖励10名)。凡被区级科技部门表彰优秀等级的科技统计人员每人奖励0.3万元,良好等级的每人奖励0.15万元。

7.对当年获批的泰州市科创项目或者离岸孵化落地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十)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1.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各类经立项的科技合作项目且经过区级科技部门备案,补助当年实际划拨高校院所到账经费总额的10%,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2.企业与高校院所当年实施高质量产学研合作项目,同时在省校企联盟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补助企业1万元。

3.对园区引进国(境)外人才(须为首次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

(三十一)鼓励企业创新人才引进

1.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申报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同时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申报负责人2万元奖励;完成有效申报但没有入选的,分别给予申报企业、项目申报负责人1万元、0.5万元奖励。

2.企业柔性新引进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或海外人才),经过区考核认定,每名人才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0.2万元。

3.企业申报并入选省“双创团队”、省“双创人才”、市“双创计划”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项目负责人2万元、1万元、0.5万元。项目完成有效申报但最终未获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申报资料补贴,同时根据项目申报级别分别一次性补助企业项目负责人1万元、0.5万元、0.3万元。申报并入选省“双创博士”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4.企业申报并入选省“333工程”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入选市“311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1万元、0.5万元奖励。

5.推进人才工作市场化。专业机构以及个人为企业引进人才并协助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省“双创团队”、省“双创人才”、市“双创计划”项目的,每成功入选1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完成有效申报但未入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6.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开展招才引智活动,对事前备案确认、委托开展引才活动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活动经费支持和成效奖励。高校院所或创新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设立创新平台,根据工作成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补贴和成效奖励。

7.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园区创业落户,对符合申报省、市“双创计划”的项目,优先给予创业场所、投融资、帮办代办等一揽子服务,特别优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补助;当年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

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

3.当年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八、激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三十三)设立服务业税收贡献奖。全年完成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开发区平均增幅的企业,奖励1万元;在此基础上,入库税收每增加100万元,追加奖励1万元,依次类推,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十四)设立服务业销售额及营业收入奖。对上年度达到规上、限上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年纳税销售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纳税销售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纳税销售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另外,纳税销售或营业收入同比每增加1亿元追加1万元奖励,依此类推,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十五)设立服务业品牌创建奖。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服务业特色发展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服务业品牌、质量奖、孵化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特色品牌企业(单位),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十六)设立服务业综合奖。年终设“服务业先进单位”综合奖,奖励名额不超过10家,评奖标准按行业划分,主要综合省、市、区关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重点结合服务业税收、销售额(或零售额)、品牌创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择优表彰,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

(三十七)设立服务业项目达效奖。上年或当年度通过区考核办竣工验收并纳入规上或限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三十八)鼓励各类创业平台利用自身场所招引服务业项目。当年成功招引10家以上的平台企业(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每新增一家通过区级验收认定的服务业项目或当年进入规上的服务业企业,奖励平台企业1万元,同一平台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九、相关说明

1.注册登记满3年、占地3亩以上、当年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占地30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取消当年园区奖补(智改数转、科技人才奖励除外);当年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不含)、8万元以下的企业,激励标准减半执行(智改数转、科技人才奖励除外)。

2.凡当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奖励政策;凡是统计报表联网直报未按时上报或未通过审核的企业,不享受本激励政策。

3.本办法中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层面激励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若本政策同一事项奖励高于区级标准,待企业先行申报区级奖补后再予以补足;已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企业兑现奖励可依据园区统计集团口径或以单个企业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4.新办企业如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入和产出规模,不享受本办法中的纳税销售、入库税收、技术改造奖励。

5.激励政策的认定,按奖项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依据,企业当年纳税销售及纳税情况以税务部门统计的征收期数据为依据,兑现奖励须由企业在下一年度一月底前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不申报作自愿放弃处理。

6.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分配各项激励奖金。激励企业经营层或科研团队的奖金,建议按主要负责人50%、其余负责人50%的比例分配;服务业专项奖金建议直接奖励给企业主管及具体人员。国有企业符合本政策的,直接颁发给企业,不发放个人。

7.因上级政策调整,需另行制定奖补政策的,实行“一事一议”;所有激励项目或奖金由各具体部门汇总获奖依据,提出兑现激励政策后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再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8.本激励政策由开发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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