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镇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镇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根据《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镇发〔2018〕26号)、《关于修改镇发〔2018】26号文件的通知》(镇办发(〔2020】11号)等要求,我市将集成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支持。为规范和加强培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上下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专门安排资金(以下简称“市培育资金”),用于支持镇江市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贵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和培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提出入库意见、入库企业公示,提出市培育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培育资金的分配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指导各辖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等。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市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商确定市培育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会同市科技局制定高企培育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章 入库企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镇江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及公示。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http://kjj.zhenjiang.gov.cn)进行公示。
(三)省级入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各设区市推荐入库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七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八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3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章 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入库培育奖励。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培育补助;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市企业,由各辖市安排培育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条 认定培育奖励。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市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各辖市应当安排相应培育资金,鼓励各辖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安排相应培育资金,与省、市培育资金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企业的具体资助方案,据此下达培育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全市科技、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培育企业的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同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作为申报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在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部门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及时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做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镇科高(201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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